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政策法规 2022-06-29   |  人围观

标签: 政府采购  采购办法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现就自治区2022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是政府采购工作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也是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需要。根据财政部的工作安排,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将进一步突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各编报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息作用和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强化本地区、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的布置、编报、审核、汇总及分析等工作,确保准确、及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二、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为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编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库便函[2018]575号)相关要求,坚决杜绝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严格按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一)

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为网络版,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各级预算单位已按要求通过“政采云”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项目采购的信息数据由后台系统按季度自动抓取导入“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无需重复录入。

未启用“政采云”项目采购模块的地州,项目采购数据需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http://xxtj.ccgp.gov.cn/rone)编制本单位此部分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涉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及监管单位数据填报还需直接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编制报表。

(二)统计范围

1.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自治区各级预算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所有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涉密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统计范围。

2.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进行采购的,视同财政性资金,纳入统计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纳入统计范围;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都要纳入统计范围。

3.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填列报表的“分散采购”指标内。

4.涉密采购项目(不包括绝密采购数据),应当每年年终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其他合同录入”模块中录入脱密处理后的简要信息。

5.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都应当纳入统计范围,不得遗漏。自2022年起,基建类工程履行双备案制;即,各预算单位在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核准备案的同时,在“政采云”系统一并报备此类项目,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并进行合同公示。

6.对于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合同金额列入统计范围。

7.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而开展的紧急采购项目,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三)调整变化

2022年财政部对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做了部分调整。一是增加“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选项。在“表2 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统计表”的按采购方式划分统计事项中,增加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并相应在“表5 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表6 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统计表”增加框架协议选项。二是增加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合同情况统计事项。在“表3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情况统计表”中统计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三是录入投诉举报案件情况。将“表1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举报情况统计表”调整为“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统计表”,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案件情况在系统中录入项目名称、采购方式、案件问题类型及具体问题等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汇总数据。四是细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内容。在“表12 政府采购专家库及信息发布统计表 ”中,增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数量统计事项。五是统计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情况。在“表13 政府采购当事人基本情况表”中,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设置情况统计事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填报,并在统计报告中对属于“其他”有关情形做出具体说明。

各编报单位应准确掌握和理解报表的变化情况,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填报,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切实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分析质量

各地、各部门应当对当年度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认真撰写分析报告并和年报一并报送。分析报告要结合相关数据的趋势和成因,客观真实反映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服务项目采购、年度数据变化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对于数据异常变化情况,要及时核实并进行重点分析。

四、其它事项

(一)各地州(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高认识,明确责任,做好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工作范畴,确保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准确报送。各预算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统计数据内容完整、真实可靠,同时做好所属单位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分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两种。各编报单位每年度需上报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有六套,分别是一季度报表、二季度报表、三季度报表、四季度报表、年度报表和涉密采购报表(其他合同录入系统)。除年度报表是汇总四个季度的全年累计数以外,其他各季度报表的数据是指当季发生额。

各编报单位数据上报采用网络层层上报的方式,各地州、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要统一布置落实所属各单位全面客观的填报,以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将所属单位报表汇总后通过网络系统平台提交(报送)。本年度首次采取系统提取数据方式,各地州(市)及各预算单位季度报表的报送时间调整为每季度结束后10日之内,年报报送时间年度结束后15日之内。

(三)为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我区202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工作,各地、各部门应当认真阅读《2022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可从“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下载电子文档),准确理解和掌握报表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统计编报工作。

在编报工作中如遇不清楚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属于软件操作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电话:

0991-2359482、 0991-2359476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联系电话:

400-81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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